圖/TVBS
婦聯會拒簽行政契約,內政部106年底撤換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辜嚴倬雲及婦聯會不服分別興訟,法院審酌二案事實相同,今天合併宣判,判辜嚴倬雲及婦聯會敗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婦女聯合會與內政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三方協商行政契約破局,內政部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宣布撤換婦聯會負責人(主委)辜嚴倬雲及副主委葉金鳳,並限期10日內改選。婦聯會早期收取的勞軍捐流向為最大爭議焦點;婦聯會後來由雷倩擔任主委。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106年底指出,婦聯會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自民國44年至78年收取勞軍捐,推估34年間共收取約新台幣240億3071萬元。若加計通貨膨脹及利息,並以105年物價指數換算,勞軍捐現值約3498億1400萬元。黨產會於107年2月初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名下資產。
辜嚴倬雲及婦聯會均不服內政部撤換主委以及要求重新選任主委,還要求章程須修正,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開庭期間,由於二案事實相同,都排前後二庭一起開庭審理;辜嚴倬雲委任律師主張撤換處分,導致辜嚴倬雲在結社自由及名譽權受損,勞軍捐是指捐獻,不是稅捐徵收,內政部沒有法律上依據要求婦聯會提供勞軍捐的財務狀況。
婦聯會委任律師強調,內政部無權調查特定的勞軍捐流向,且因年代久遠,只能提供部分,無法完整。
內政部委任律師則主張,婦聯會曾補正資料,交付95年至103年的收支決算表及104年的財務表,但仍未完整告知勞軍捐的流向,且期間曾經警告婦聯會,還因此挨告,警告案已判決內政部勝訴定讞,認定婦聯會有義務提出資料,本件撤換處分合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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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2/26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