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從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參加組織的所有財產,應予沒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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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6/19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