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內政部今天表示,將修法大陸配偶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繼續在台居留,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內政部上午透過新聞稿指出,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使離婚後的婚姻移民在台居留,不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才能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大陸配偶居留相關制度,自81年起即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常有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也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因此,內政部認為,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日前特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民間團體也提出未來在提供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應多方探詢等相關實務操作意見,內政部也將檢討納入相關作業流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法規修正預告,建構友善婚姻移民制度,讓婚姻移民安心在台生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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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2/21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