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一名趙姓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將旅客超重行李重量分攤給其他旅客,經公司約談後離職。但趙女打官司主張被施壓才簽自願離職書,高院今天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應補發薪資。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趙姓地勤人員於民國105年辦理乘客報到、收托運行李時,兩度將一名黃姓旅客的超重行李重量分攤給其他旅客。
航空公司認為,趙女私自豁免黃男超重行李費,違反保安規定程序。趙女則在約談後簽下自願離職協議書,並收受離職金新台幣277萬餘元的支票,但翌日即表明撤銷協議,經勞資爭議調解仍無法復職,提起訴訟。
趙姓地勤人員主張,公司以她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可依勞動基準法不經預告直接解僱為由對她施壓,她是在遭受脅迫下簽署公司預擬的離職協議書,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高院審理認為,趙姓地勤人員將行李重量擅自分攤給不知情的旅客,導致公司損失1萬8929元,未達情節重大程度,公司也未因此遭民航局處罰,公司若直接解僱趙女,有違比例原則及懲戒正當性。
高院認為,趙姓地勤人員事先對約談與協議內容毫不知情,從開始約談到簽署協議自願離職,長達3小時,主管還對趙女說依規定可以馬上解僱,但若提出辭呈,公司還是會付離職金。
判決書指出,航空公司要求趙姓地勤人員在極短時間內決定是否簽署協議,排除或極度壓縮對外尋求諮詢協商的機會,已影響趙女決定及選擇的可能,也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情境而締約,依民法規定,協議無效,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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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7/17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