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重法輕 八仙案呂忠吉判最重刑5年

2018/05/08 12:49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八仙塵爆案死傷人數眾多,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判處唯一被告呂忠吉徒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圖/TVBS

造成15死、471人燒傷的八仙塵爆案,刑案目前唯一被告、彩色派對主辦人呂忠吉,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認定,本案傷亡人數眾多,情重法輕,撤銷一審量處呂的4年10月徒刑,改判他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最高刑度,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合議庭表示,現行法律並未針對類似八仙塵爆案等大型活動,或違背建築術成規致大樓倒塌,造成傷亡人數眾多的公安事件另定重法規範,而有立法疏漏,籲請法務部修法補救。

 


法務部發言人陳明堂表示,有關公安等事件造成眾大傷亡的立法問題,正由檢察司研擬加重條款或另立新條文中。

八仙塵爆案發生在2015年6月27日,玩色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向八仙樂園租賃樂園後方的歡樂海岸、快樂大堡礁等區域,舉辦購票入場的彩色派對,現場硬體、舞台、燈光另交由東世多媒體公司硬體總監邱柏銘、千祥舞台公司負責人廖俊明負責。

呂忠吉身為企業經營者,負有防止塵爆發生的保證義務,卻未提供邱、廖等工作人員關於色粉遇高溫有塵爆危險,必須採取隔離色粉(可燃物)與電腦燈(熱源)的措施,也未做好場控,控制現場色粉的用量,及控管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色粉的次數、數量,以防止塵爆發生。
 


當晚8時31分許,呂的友人沈浩然為吵熱氣氛,臨時叫毫無經驗的工讀生盧建佑,各持二氧化碳鋼瓶分向舞池左右兩邊噴射氣體,色粉噴入置放在色粉堆旁的電腦燈,燈遇高溫引燃,引發連環爆燃,造成15死、358人重傷、113人輕傷。

合議庭指出,呂忠吉雖然觸犯讓113人受傷的業務過失傷害罪、358人重傷的業務過失重傷罪,及15人死亡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因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法只能從最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

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23名被害人輕傷,但函查醫院發現燒傷面積達20%,或排汗功能受影響,或無法久站,已達重傷程度,審理中另併案審理4重傷、1輕傷,審理事由已變動,因而撤銷一審判決。

合議庭指出,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為5年、併科罰金9萬元,審酌塵爆案傷亡人數高達486人,呂忠吉以一過失行為,同時侵害眾多生命及身體法益,卻僅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縱然處以該罪最高刑,也是情重法輕,違背人民法律情感,但囿於法定刑限制,最後量處他最高法定刑,並建請法務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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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5/08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