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教師違反學術論理 6年半來93件

2018/04/19 10:58
示意圖/TVBS

根據教育部統計,100年至106年7月底,大專校院涉教師資格送審及學生學位授予的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部分,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高達93件,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則有23件。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召開「以論文造假為鑑結合學術倫理暨調查管理體制」公聽會。

 


會中教育部次長姚立德報告時表示,根據統計100年至106年7月底,大專校院涉教師資格送審及學生學位授予的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部分,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93件,學生學術倫理案件23件。

根據教育部的書面報告,教師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無論情節輕重,均會被撤銷該等級教師資格,及限制一定年限不得升等,如果是抄襲或舞弊,則因情節嚴重,需要透過周知,以教示各大專校院及教師。

為了協助大學強化學術倫理教育、建立學術自律相關機制,教育部在106年有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擴大適用範圍、明定學校學術自律事項、明定處分方式等。
 


教育部指出,也將各校學術自律機制,納入獎補助計劃的評核項目、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等。

科技部的書面報告也指出,為了增進研究人員對於學術倫理的認知及預防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已經在106年成立研究誠信辦公室,任務為研究及分析學術倫理違反樣態;研擬相關政策與措施;辦理學術倫理教育、諮詢及輔導;協助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建置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資料庫。

至於是否要比照美國研究誠實辦公室(ORI)賦予學校司法調查權或建置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制度部分,科技部認為國內各大學已陸續建立學術倫理監理機制與規範,已經有實質查處機制。

賦予學校司法調查權部分,教育部認為應先釐清調查權的內涵及操作方式,以及與目前行政調查及司法調查的異同,再與科技部、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

科技部也認為,如果學研機構在調查時需封鎖實驗室等公務設備,可經由內部規章或契約規定,但涉及對人、對物的強制處分,除了要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的情形外,須另有法律明文。

科技部指出,如果賦予特定機構對所有學研機構都可以進行封鎖實驗室等調查行為,已逾越學研機構與其學研人員的內部管理,若有考量立特別法規範時,也須審慎考量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避免侵犯人權疑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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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4/19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