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女子電影院看電影滑手機,後座男子感覺受擾,用手拍該女肩膀提醒,反被控性騷擾,男子事後在臉書稱女為「拍肩姊」遭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近日判男免賠、不用移除文章;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3月陳姓男子和妻子到台北市某戲院看電影,因坐在前面的女子滑手機產生亮光與發出聲音,陳男因此跨越走道拍女子右肩膀,提醒這樣的行為影響到他看電影。
這名女子認為陳姓男子的動作不禮貌,因此先離開電影廳到外面報警,向警方抱怨受到性騷擾;陳男的妻子於警方到場後,用手機拍攝兩造爭執過程。
女子指出,陳男將這段影片上傳至臉書「爆料公社」,並在文章內稱她為「拍肩姊」,陳也向留言者說「(女生漂亮嗎?)當然是抱歉的啊,要是有漂亮的話,我就直接摸她的臉(大誤)」等語。
女子認為,陳姓男子沒有遮掩她的臉部就上傳影片,影片也遭新聞媒體流傳、網友轉載並留言,讓她遭受不特定網民公然批評、揶揄、辱罵,導致人格權、名譽權遭侵害,因此提告求償新台幣10萬元,陳男也應將所有文章、影片移除。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影片雖未將女子的臉部打馬賽克或遮隱,但一般人難以得知她的身分,而陳男以「拍肩姊」一詞稱呼原告,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並無貶損他人之意,難認有侵害名譽的情形。
關於陳男與網友對話部分,法官認為這是開玩笑的留言,未有妨害原告名譽的故意,雖然有部分網友的意見、評論帶有嘲諷用語,然而這非屬「事實性陳述」,不足認有妨害名譽的情況。
至於這名女子告陳男涉犯妨害名譽刑事部分,檢察官偵辦後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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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4/16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