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事件人物無關/TVBS資料畫面
一名馮姓男子今年初到台北某影城看電影,走到座位區時不小心被梁姓男子的背包絆倒,造成馮男多處擦傷,因此憤而向梁男提告,但是今(19日)士林地檢署認為馮男是遲到入場,影廳內當時燈光不足才使他絆倒,認定梁男無過失責任,以不起訴處分。
馮男向檢方表示,今年1月到影城看電影,由於進場時電影已開始,影廳內燈光已調暗,造成馮男視線不佳,被梁男放在座位前方的包包給絆倒,結果造成肩膀、手臂、膝蓋多處擦傷,憤而向梁男提過失傷害告訴。
據《蘋果日報》報導,馬來西亞籍的梁姓男子喊冤供稱,影城座位前方就設有提供放置包包的掛鉤,馮男進來找座位時,電影已經開始,馮男橫越他的座位,他也有將身體往後傾方便馮男行走,最後檢方認為梁男並沒有隨意放置包包,也就沒有主動提醒的義務,反而是馮男因遲到入場,廳內光線不足導致視線不良才跌倒,難以歸責梁男,將他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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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0/19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