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瀉飆173公里駕駛敗訴 法官:不符緊急要件

記者 陳志忠 / 攝影 林隆士 報導

2017/07/06 12:26

俗話說人有三急,卻有人急到狂飆!一名魏姓男子在國道一號上飆速173公里,遭到警方雷達測速拍照開罰8千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駕駛不服申訴失敗後打行政訴訟又遭駁回,他的理由是前一天腸胃炎,隔天開車時突然腹痛難耐,一路狂踩油門,想要下交流道上廁所,但法官認為這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判他敗訴。

 


國道一號速限110,可是這輛轎車飆到173公里,被照相開罰8千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

國道三隊組長賴協駿:「那他申訴的理由是說他的身體不適,需要緊急下交流道,那所以他速度比較快一點。」

去年12月29日,魏姓駕駛就是被雷達測速拍到超速違規,不過駕駛不服申訴失敗後打行政訴送,理由是前一天腸胃炎,當天開車開到一半肚子絞痛,痛到冒冷汗感覺快要腹瀉了,才會開的這麼急一路狂飆,只是訴訟敗訴遭駁回。
 


彰化庭長王義閔:「縱使他說肚子痛他可能會拉肚子;甚至拉在褲子上,但這行為對公共危險很大,認為所謂緊急避難行為認定,不能過於寬鬆。」

庭長表示,雖然有句俗話說人有三急,但要構成緊急避難行為要件,必須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跟緊急救護才算,這回忍著腹痛怕直接在車內拉肚子,不符合緊急要件,加上法官認為開車期間有機會下其他交流道,但魏先生卻選擇忍痛狂飆不合常理判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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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7/06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