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  沈威志獲無罪理由看這

2017/06/28 15:50
圖/TVBS

陸軍下士洪仲丘命案,高院更一審認定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雖知道不能把士官關禁閉,也沒察覺指正,但他不像其他被告一樣,故意將洪關禁閉等,不構成犯罪要件,因此判無罪。

洪仲丘案,一審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私行拘禁,判沈威志有期徒刑6月;二審改判沈威志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仍判他無罪。

 


高院表示,洪仲丘在民國102年6月23日晚間遭查獲違規,至同年6月28日上午9時許,送至陸軍269旅禁閉室的這段期間,沈威志並未對陸軍542旅任何人下達指令要關洪仲丘禁閉;沈威志在6月28日上午7時許,批核本案的悔過、禁閉案簽呈時,才知道洪仲丘等人的懲處案,並無證據證明他與被告何江忠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高院認為,沈威志雖然知悉義務役士官若違反資安規定,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他在簽核將洪仲丘送請執行悔過處分的簽呈時,卻疏於察覺予以指正,屬於過失,但尚難認定他「故意」對洪仲丘施以法定種類以外的懲罰。

此外,沈威志雖在洪仲丘的關禁閉公文上簽「可」,但他事後有指示幕僚(旅參謀主任),了解洪誤傳給他的求援簡訊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申訴,並非毫無作為。
 


綜合上述,高院更一審認定,在陸海空軍刑法、刑法中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均以「故意」為要件,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因此判沈威志無罪。

高院審判長謝靜慧也在當庭指出,軍中不尊重法治,希望用這件事情改變人治的思維,並向洪仲丘家屬致意。

另,本案中有6名被告,因為與洪仲丘父母達成和解,而且洪父、洪母也同意法院給予緩刑宣告,因此高院給他們6人緩刑2年的機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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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6/28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