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傳媒報導】人要證明自己有做一件事,容易,但要證明自己絕對沒做一件事,該如何證明呢?
徐自強這20年來,便一直都在做這件事:證明自己那天沒參與擄人勒贖。他有不在場證明,不缺錢,毫無犯罪動機。但,法官仍以「有罪推定」的邏輯,7度判他死刑。去年10月,他才終於無罪確定。
正因為知道司法這座黑色巨塔的真相,獲釋後,他努力演講,也聲援其他冤案受害人,他說,人們總認為司法離自己很遠,事不關己,就像當年的他。實則不然。
剛離開看守所那段日子,徐自強每到夜晚總設法找事做,「找不到事就開電視,不看也沒關係,遙控器轉來轉去,螢幕有在跑就好。」撐到半夜3、4點才不得不上床。
他不敢睡。「很怕醒來發現還是在裡面(看守所),因為以前我在裡面時也常夢到在外面,但一醒來…」
隔天醒來,他也不睜開眼,只打開耳朵,直至聽見家人說話或動作聲,「確認我不是在裡面,喔,可以起床了。」
他1996年被羈押,2012年獲釋。16年是多久呢,那時,台灣剛舉行第一屆總統直選,是B.B.Call年代,電腦也不普遍。那年他27歲,兒子剛上小學一年級。他出獄時,總統從李登輝、陳水扁換成了馬英九,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但他光是打電腦就學了好久。他成了43歲中年人,兒子剛退伍...【點我看更多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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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1/17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