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在通化夜市附近,拿手機偷拍女性,被當場抓包,被害人錄影蒐證,對方反嗆自己有肖像權,甚至說這樣算是扯平了,警方到場,檢視手機畫面,確實有多張女性照片,但都不是拍到隱私部位,難構成妨害秘密罪,告知被害人若真的不舒服,可以提告性騷擾。
發現有人偷偷摸摸,拿著手機朝自己拍,氣得上前理論。
涉偷拍男子vs.受害女子:「沒做什麼啊,那你錄幹嘛,我只是純欣賞而已啊,你欣賞,我有說你可以錄嗎,我那那那,你就錄的那一小段我看到了。」
男子被當場抓包偷拍,但他試圖狡辯。
涉偷拍男子友人vs.受害女子:「其實錄對你也沒什麼影響啊,我有說可以錄嗎,那你行車紀錄器也可以嗎。」
朋友也在一旁幫腔,讓這名女子很傻眼。
涉偷拍男子友人vs.受害女子:「那你還不一樣錄他,對啊,那那這樣扯平了啊,對啊,那你不是影響他的肖像權。」
事發在11日晚上七點多,台北市通化夜市旁,這名年約40多歲的男子,被當場活逮,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
記者郭穎:「這名男子當時拿著手機,在街上朝著女性偷拍,被其中一名受害女子抓包,但警方到場之後檢視畫面,認為他可能不涉及妨害秘密。」
偷拍男子和朋友遭被害人攔下,直到警方到場,員警第一時間檢視手機內容,發現這名男子拍攝的照片,是女性穿著瑜珈褲的下身,或是其他非隱私部位,無法構成妨害秘密,只好先記錄資料後讓雙方離開。
非本案律師李育昇:「妨害秘密罪的成立,需要拍攝到私密部位,如果是拍攝到大腿,或者是一般大眾可以看得到的部位,可能沒有達到妨害秘密罪的程度。」
這回警方只能告知受害女子,可以到派出所提告性騷擾,只是逛個夜市,卻被陌生人拿著手機亂拍,不管是什麼部位都讓人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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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8/13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