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龍號擱淺毀珊瑚礁。(圖/TVBS)
一艘台灣籍的雜貨輪「巨龍號」2018年年底行經屏東滿州外海時,不慎撞擊岸邊珊瑚礁擱淺,船公司竟直到隔年7月才將船體移除,導致該處珊瑚礁幾乎全毀,面積達377平方公尺,預估要15年才能復原,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因此向船公司求償5百多萬元,不過法院卻僅依照《海商法》,判賠65萬元,墾管處不滿差距過大,將和律師研議繼續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8年12月16日凌晨1點多,巨龍號行經滿州鄉溪仔口外海0.5海浬處,因船員有航行上過失而偏離航道,導致船隻撞上珊瑚礁擱淺,船公司隔年7月才將船體移除,造成案發地珊瑚礁達377平方公尺毀損。法院認為,案發時的海象並非極端惡劣天候,船員沒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有操作過失。
墾管處指出,依據擱淺處的硬珊瑚覆蓋率,以平均值30.63%,總面積377平方公尺計算,須賠償113.1平方公尺,再比照國際類似案件「埃及國紅海珊瑚案」的賠償標準,每年每平方公尺120美元求償為合於市場行情,預估花15年時間復原,要求船公司賠償579萬1851元。
但巨龍號的公司依據《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這次航行賠償金額,應以船舶價值為限,依照船舶擱淺時的「殘值」,主張責任限制。船公司指出,巨龍輪登記總噸數僅為290噸,以300噸來計算,應賠償金額應為64萬8千元。
法院最終認為,船公司主張的《海商法》,有賠償責任金額之限制,有其理由,再補足該船所有的價值後,只需要賠償65萬2967元,全案還可上訴。和原本求償的579萬天差地遠,墾管處無法接受,並出面表示,巨龍號的擱淺處珊瑚幾乎全毀,復原估計15年,該區也列為勘查重點,直到現在都持續請中研院在該處調查,詳細結果要年底才會完成,並強調,蒐集相關資料後會和律師研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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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8/14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