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王光祿案部分違憲。(圖/中央社)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條例、野保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
以下為王光祿案大事記:
民國102年7月布農族男子王光祿由於年邁的母親想吃肉,持撿拾的「後膛槍」獵殺保育類獵殺長鬃山羊和山羌 (現已非保育類),遭警方逮捕,台東地檢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103年10月15日,台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王光祿有期徒刑3年2月和7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花蓮高分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104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駁回王光祿上訴,全案定讞。
104年12月15日,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對王光祿案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暫緩王光祿入監。
106年2月9日,最高法院審理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全程網路直播,創司法首例。
106年9月28日,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
110年3月9日,大法官就原住民王光祿打獵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
110年5月7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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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5/07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