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轉院後截肢揹刑責 台大醫師再審逆轉無罪確定

2019/12/19 16:42
圖/中央社

台大醫師黃慧夫涉11年前做手術,疏未照顧致病患右下肢截肢,二審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刑4月確定,得易科罰金;黃提出多家醫院鑑定報告,聲請再審獲准。高院今改判他無罪確定。

黃慧夫庭上聆判,心情激動並流淚,庭後受訪表示,這10多年的辛苦、煎熬,沒有人可以體會及了解,感謝開啟再審的合議庭法官願意聽他講,讓他有一個公平審理的機會;他建議醫療職業人員,必須做好防禦性醫療,保護好自己,才有能力去救病人,防禦性醫療是不可以避免的問題,建請健保署重視防禦醫療的重要性。

 


專長為外傷處理、美容整形的現任台大醫院外科部主治醫師黃慧夫,之前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影片拍攝時指出,在台灣當醫生根本豬狗不如,一個不公平的審判幾乎毀了他的前途。

檢方起訴主張,黃慧夫在民國97年間於亞東醫院任職期間,為車禍送醫的李姓病人進行右下肢筋膜切開手術後,疏於注意病人術後傷口及患肢末梢血液循環變化,病人術後5天自行轉院至其他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膝關節脫臼移位壓迫膕動脈、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而施行右下肢截肢手術,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黃慧夫。

一審法院判黃慧夫無罪,二審法院依醫審會鑑定,認定黃慧夫,疏未注意且未善盡觀察照護義務,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當年因受限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而確定。
 


黃慧夫提出台大醫院、三軍總醫院及台北榮總的三份醫學鑑定報告,去年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多次開庭審理,今天宣判,判黃慧夫無罪確定。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病人的「右膝關節脫臼移位壓迫膕動脈」在亞東醫院出院時就已存在,病人住院期間血液循環狀況良好,黃慧夫並無疏於注意情事,就算術後沒有就病人的末梢血液循環狀態記載於病歷或於術後照顧紀錄顯示,這與病人之後截肢的結果並無因果關係,也與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因此判決黃慧夫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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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2/19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