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偷拍短褲妙齡女 賣場民眾合力揪狼

記者 李潔 吳筱凡 / 攝影 王興堂 報導

2019/07/08 20:02

新北市一間大賣場發生偷拍事件!被害女子當時穿著短褲,搭乘手扶梯,發現背後一名男子,拿手機偷拍她的臀部,氣得揪住對方打110報案,警方事後到場,查看手機相簿時,確實發現一段偷拍影片,立刻將男子帶回派出所做筆錄,並將他依照妨害秘密罪送辦。

 

戴黑框眼鏡的男子脹紅了臉,脖子也被人緊緊掐住,站在賣場走道,原來前一刻,他涉嫌拿手機偷拍其他女性顧客。

記者李潔:「被害女子搭乘賣場電扶梯的時候,遭人拿手機偷拍,但因為這邊顧客來來往往,這個行為當下就被發現。」


偷拍事件發生在新北市蘆洲一間大賣場,上個月底傍晚5點半,被害女子穿短褲站在電扶梯前往3樓,有熱心民眾看見她被偷拍,立刻跟她說,同時揪住偷拍狼,質問為什麼這麼做,男子一度想和解,但被害人堅決報案;警方事後將這名年約30歲的黃姓男子帶回派出所做筆錄,發現手機裡面確實有段偷拍影片,嫌犯才坦承犯案,被依妨害秘密罪移送地檢署。
 


只是日前電扶梯偷拍,幾乎都發生在捷運站,這回怎麼連賣場也成了犯案地點?對比北捷與賣場手扶梯,捷運是階梯式角度大速度快,賣場屬於平面式角度比較緩,嫌犯在這偷拍,恐怕是相當貼近被害人。


律師廖芳萱:「比如說這個女生很漂亮,或是她的腿很美,我只拍一般人都看得到的地方,那就可能就不涉及到偷拍,因為可能那跟隱私無關,那可能就是社維法看是不是調戲,調戲異性那就是6千元以下,或者是性騷擾防治法就是1到10萬。」

依刑法,偷拍隱私部位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但實務上刑事構成要件比較嚴謹,大多個案只拍到大腿,沒拍到私密處,最終都判無罪,不過律師建議,被害人仍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得到補償,別讓偷拍狼為所欲為。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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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7/08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