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翁姓男子自認振興醫院未治癒他的腳傷,去年朝醫院丟擲已點火引燃的汽油瓶。士院審酌翁男主動投案,坦承大部分事實,並與醫院達成和解,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翁姓男子民國105年8月間因車禍傷及右腳踝關節,前往振興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後仍感右腳踝關節持續疼痛,認為振興醫院未將他治癒,因而心生不滿。
107年4月21日,翁姓男子先於新北市淡水區購買汽油,並將汽油灌入紅標米酒空瓶,再將布條塞進瓶口作為引信,隨後騎車前往振興醫院。
翁姓男子點燃汽油瓶引信後,將汽油瓶擲向振興醫院第二醫療大樓引發火勢,所幸保全人員聽聞玻璃爆裂聲前往查看,隨即以滅火器撲滅火勢,建築物因而未燒燬。
翁姓男子坦承丟汽油瓶並縱火,但辯稱刻意朝無人地方丟擲,沒有要放火燒醫院、恐嚇公眾的犯意,純粹只是要表達不滿。
翁男辯護人也主張,翁男曾多次到振興醫院身心內科就診,精神狀況異於常人,而無法妥善處理情緒,行為雖有可議,但尚非無可憫恕之處,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承審合議庭認為,振興醫院是公眾頻繁進出的場所,在醫院丟擲汽油瓶威力非同小可,足使公眾心生畏懼,況且翁男丟擲汽油瓶後揚長而去,完全不顧汽油將四溢流竄引發危險,確實有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的犯意。
判決書也指出,翁男丟擲汽油瓶前曾警告民眾不要靠近,顯見犯案時有完整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更何況翁男此舉恐造成進出醫院的醫護人員、病人及親友等,因火勢延燒而造成恐慌、推擠,甚至因火舌蔓延而傷及無辜,並無可憫恕之處。
合議庭審酌,翁男僅因不滿醫院未治癒他的腳傷而犯案,應予嚴懲,但考量他不知如何情緒管理,以此方式表達不滿,犯罪後主動向警方投案,且坦承大部分事實,並與振興醫院達成和解,因此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刑3年6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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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3/13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