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病人可「不急救」 施安樂死觸犯刑法

編輯 朱姵慈 報導

2018/06/07 22:22
示意照。圖/翻攝自Pixabay網站

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長期飽受胰臟癌之苦,今(7日)已於瑞士「尊嚴機構」執行輔助自殺,親手結束85年的人生,傅達仁生前總在個人臉書和公開場合大聲疾呼「台灣安樂死合法化」,安樂死在台違法,讓他決定飛到瑞士,很多人常常搞混安樂死與合法的安寧療護,兩者之間又有何差異?
 
安樂死是採取積極手段,在病人生命終點「前」經由醫師注射或提供口服藥物縮短病人生命,而安寧緩和醫療則是針對瀕死病患,放棄無益的維生系統與急救措施,讓生命自然死亡,現階段安寧療護是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臨終時能有選擇「不急救 (Do not Resuscitation, DNR)」的權利。

 



安寧療護強調減除病人的各種痛苦,不使用徒然延長生命但無治癒效果的維生醫療,如:人工呼吸器,而「不急救」措施是對瀕死的病人,不再施行插管、心臟電擊、心臟按壓等心肺復甦術。若病患已陷入意識模糊且先前也未簽署意願書,則可由親屬提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但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意識昏迷前明示的意思相反。
 
安樂死在台尚未合法,仍屬刑法「加工自殺罪」,也非安寧緩和醫療的執行範疇。DNR措施也僅限於在兩位醫師判定病患已屆瀕死時才得以執行,並不是預立意願書後,醫院就會隨意放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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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6/08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