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簽約後,房客到底可不可以讓其他人住進來呢?一名房客就因為簽約後姐姐要住進來,房東拒絕讓他們加床組也不給門禁磁扣,雙方鬧得不愉快,不過房仲解釋其實一切都得依據契約內容而定,要是契約內容沒註明,房客則有完整空間主導權,但如果有註明,最嚴重房東可以解除契約。
帶著房客入內看房,當然免不了了解一下房客背景,畢竟簽下租屋契約之後,合約生效可不是說換人就能換人,同時房客也得充分了解屋內環境,但一位租屋客疑似和房東沒有溝通好,造成不愉快,他說10月時和房東簽約,客房是木質地板、沒有床組,當時房東沒有告知不能添加床組,後來才說怕刮壞木板,也沒說多人住要加錢,現在姐姐說要搬來一起住對方卻不給磁扣。
其實像類似狀況,原本是2個人入住,但是簽約之後又得多加一個住戶進來可不可行,都要看當時的契約內容而定。像是如果註明不能轉租、出借或是頂讓,其中第三方入住但未收費就屬於出借,只要合約上有註明即可主張!房仲徐佳馨則說,如果契約並沒有提及,房客的立場上來說,畢竟房東不會開門進來,所以房客是有完整主導空間的權利。
但如果契約已經註明,最壞狀況房東可以要求終止租約,並最好用存證信函告知保障雙方權益,而一般來說也會給房客搬離的寬限期,在外租屋簽約看仔細,對房客、房東來說都有保障,也避免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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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29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