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待遇? 租車位「限走車梯」大樓公告惹怨

記者 錢麗如  / 攝影 黃兆康 報導

2017/10/09 18:57

一名男子在台北市大樓租停車位,但大樓卻貼出公告,「租車位者」不能和住戶一樣從大門口進出,只能搭「車梯」,甚至公告違者要以「侵入他人住宅」提告,除了讓他覺得備受差別待遇,更擔心的是,如果「人搭車梯」時發生意外,恐怕難以求償。

 


發出警示音,當大樓沒有車道時,就會有車梯,供車子通行使用,但卻有大樓貼出公告,人也得從這進出。本大樓各公共空間皆為「住戶專有共」,租車位者,「人或車」都請從「車梯」進出,不要再從正門進出,侵犯他人住宅,若有違者,以法律追訴。

另一張公告,更直接點明,違規者要依刑法第306條,侵犯他人住宅,得以提告。

車位承租人抱怨:「我是合法承租這個車位,每個月都有繳租金,給我的車位的擁有者,那我理當跟他有一樣的使用權利!」
 


當事人在台北這棟大樓,和某住戶承租車位已經五六年,但只能走「車梯」,不但讓他覺得被歧視,有一次,勉為其難帶著小朋友坐車梯,小朋友甚至害怕的緊抓。

車位承租人說:「上升的途中,他一直抓住,整個是抓住我,真的像無尾熊一樣,整個貼過來,你可以感覺到他是恐懼的。」

更讓他不滿的是,當他打給車梯公司,詢問搭乘時若發生意外的責任理賠,幾乎沒有保障。

車位承租人說:「車梯公司的回答是說,假如是人在裡面的話,他們說他們要找第三方公證單位,來裁決這樣的事情,也就是說他們也不確定這是會賠的。」

合法租車位,卻只能搭「車梯」,當事人表示,在多次反映後,大樓近期才決議,要在原本的車梯旁邊,增設一個樓梯,讓車位承租人使用。

而律師則表示,承租車位,等於是住戶權限的共有人,並不會構成侵犯住宅,而這同時也凸顯,大樓管理和住戶使用權間的適當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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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0/09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