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間財產移轉6情況 記得申報贈與稅

2017/08/14 15:33
圖/TVBS資料畫面

部分民眾基於情誼,對親友施予小惠或金援,但卻忽略這些財產移轉,同樣要繳贈與稅。台北國稅局整理出6種常見贈與樣態,民眾若有進行這類財產移轉,必須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基於同宗情誼,對於親友施予小惠或伸出援手,但往往會忽略,某些財產的移轉雖是親友間的買賣、或是無實際的贈與行為,在法律上仍視同贈與,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官員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下財產移轉的行為視同贈與,需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即視為贈與他人的財產。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即視為贈與他人的財產。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為贈與。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則其不動產即視為贈與的財產。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即視為贈與他人財產。

5.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若能證明支付的款項確屬於購買人所有者,則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祖孫等)間財產的買賣也需申報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需課徵贈與稅。

官員舉例,民眾甲君於今年5月20日出借新台幣4800萬元與其妹購置不動產,同年6月20日妹妹僅還2000萬元,且徵得甲君同意免還剩餘的28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甲君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該年度甲君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此筆2800萬元債務的免除需課徵贈與稅,稅額即為新臺幣262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後乘上15%的贈與稅稅率,再扣除累進差額125萬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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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8/14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