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鬣蜥。(圖/中央社)
農委會林務局今天表示,民眾如飼養綠鬣蜥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應在11月30日前向地方政府登記,逾期未登記者將成為非法持有,可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並沒入動物。
飼養綠鬣蜥當寵物的民眾注意,林務局發布新聞稿表示,綠鬣蜥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請民眾在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完成登記,以免後續變成非法持有。
林務局指出,今年8月20日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新增本土陸域物種13種、非台灣地區的國外物種72種,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之種類」計美洲綠鬣蜥1種(排除變異型個體),自9月1日生效。
林務局說,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即持有前述公告物種者,應於指定期限(今年11月30日)前,攜帶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可供辨識的動物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
林務局表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繁殖;受理登記期限截止後,如飼養綠鬣蜥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未經登記,可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沒入動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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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1/26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