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一名劉姓女子因為乘車未繫安全帶,被交警拍照開罰,劉女不服提起行政訴,供稱因為乳癌,有把安全帶拉到腹部,並非沒繫,法院調查劉女的病例後,發現她符合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的情形,因此判決罰單無效。
辦決書指出,去年4月2日上午,劉女行經國道10號東向15.8公里處時,因為乘坐於小客車副駕駛座未繫安全帶,而被國道警竹田分隊拍照舉發,裁處3000元罰鍰。劉女收到罰單後不服,她聲稱左側乳癌的術後傷口還沒痊癒,繫上安全帶會壓迫到傷口導致疼痛,因此上車時繫安全帶只能斜扣緊,再拉至腹部拉緊,認為舉發警員拍照的角度關係,無法看見她有緊扣上安全帶,要求撤銷處分。
對此,警方表示,劉女乘坐於副駕駛座,她的安全帶為右肩上方往左腰部位斜向延伸,並沒有壓迫左側乳房位置,而劉女所稱「將安全帶拉至肚子邊」,表示劉女可正常使用兩點式之安全帶,則她可以選擇乘坐於後座設有兩點式安全帶之位置,並依規定使用安全帶,因此拒絕撤銷罰單。
法院根據劉女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發現她確實罹患左側乳癌,醫師也有在囑言欄位載明「局部應避免壓迫」等話,並依照醫生指示,將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核情應屬於法令所稱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之情形,因此判決罰單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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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7/15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