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
祭品文到底算不算賄選呢?知名律師林智群就在臉書探討,大選結束後,不少網友紛紛兌現選前承諾,請民眾吃雞排,但像這樣的「雞排祭品文」是否構成期約賄選?律師林智群認為可能有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期約賄選,林智群在臉書提出關鍵字是「不正利益」。他說最高法院認為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那雞排應該算吧?!」即使是法務部之前的30元定義,雞排也超過30元
他指條文沒有規定一定要候選人才構成,其他人如樁腳也會構成,樁腳可以構成犯罪,路人也沒有什麼不可以構成犯罪的,不是嗎?且法條看起來沒有限定一定要找特定人行賄才算,「反正只要是有投票權人就構成犯罪,」他說,查了相關判決,有的是選舉前分送不特定民眾豬肉,被檢察官起訴,後來法官判無罪,不是因為沒特定民眾,因為那是廟會活動。
林智群指出,大部分判決都是針對選前就有期約或給賄賂的行為,那祭品文時間橫跨選舉前後,他認為選前期約,選後給好處,怎麼不算賄選。
他說,祭品文當然很有趣,吃雞排的人也開心,不過嚴格說起來,其實有點危險,如果有心人要惡搞去告,也不是沒有成立犯罪空間的,「發祭品發到要上警察局,也是很掃興的,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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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2/01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