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改善善層出不窮的租賃糾紛,立法院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管理條例草案,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以及收回房屋前三個月必須盡到告知義務,房客也不得隨意破壞房屋,否則房東有權沒收押金,法規也讓房屋租賃市場更健全。
深夜地上滿地行囊,家具衣服所有日常用品都被房東給搬出來,因為欠了五個月的租金,房東被迫要求房客搬家,房東房客糾紛還不少。
民眾:「合約時間我們有講好,有一個緩衝期,就是他(房東)要我們在緩衝期的某一天搬好離開。」
民眾:「房東可能漲價什麼的,(無預警漲價嗎)對對對。」
不是押金談不攏,就是突然被房東要求搬家,讓房客無所適從,現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草案初審,就明確規範房客權益,押金不超過2個月,房東不得突然收回房屋,收回房屋需在3個月前通知,療養需求可要求退租,房東也有利,承租人毀損住宅,房東有權沒收押金,催繳房租遭拒可沒收租金。
民眾:「車禍然後休息了四個月,後來就是退租他(房東)也沒有收,(就是遇到好房東)對還不錯。」
有了法規約束,房東不怕遇到惡房客,承租者也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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