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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女友名義炒房被追繳奢侈稅,倒賠170萬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3/09 10:4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7:28

台北市胡姓男子4年前用女友名義售屋獲利635萬元,被國稅局查獲以持有未滿2年追繳奢侈稅及處罰2.5倍共805萬元,胡不服打官司抗稅。法院從資金流向及買賣契約認定胡用人頭炒房,判胡敗訴,要繳奢侈稅及罰款。胡沒賺到錢反賠170萬元。本案可上訴。 

胡提行政訴訟主張,因想與林姓女子結婚,要給女方保障,在99年9月以1665萬元購屋登記在林女名下,林女又信託給他管理,於101年7月出售。售屋距購屋時間僅差2個月就滿2年,如果他要炒房不必急於一時,大可等滿2年後再出售。

他說,因林女陸續向他借錢近200萬元,以及他代墊林女出國留學費用300多萬元,所以他在售屋後拿回300萬元是應該的,沒有借林女名義炒房。

台北國稅局則指出,胡支付購屋資金、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22期157萬餘元房貸本息。97年至100年林女月薪約2萬元至3萬元,無力負擔每月約7萬元的貸款利息,據此認定胡借用林女名義炒房。

國稅局表示,胡以1665萬元購買4樓公寓,以2300萬元賣出,獲利635萬元,因持有房屋未滿2年,追繳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230萬元,借人頭炒房重罰2.5倍、575萬元,共805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調閱胡的資金流向資料,購屋款由胡支付,售屋後的錢雖匯進林女帳戶,但當天胡即提領260萬現金並轉匯胡的帳戶40萬元。

判決書指出,如果以結婚為前提,男方要給女方保障,理應是男方支付購屋款後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購屋後超過90%的貸款要給女方自行支付,如何能稱為給女方保障?不採信胡的說法,認定他借人頭炒房,日前判決胡敗訴,要繳奢侈稅及罰款8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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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炒房#奢侈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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