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駐多倫多新聞組前組長郭冠英,因發表自稱高級外人省人、罵台巴子等辱台言論,8年前被免職。郭冠英以公懲會的議決書、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郭被撤職合法,沒有違憲,今(17)日議決不受理。
郭冠英是我國駐加拿大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新聞組長,2009年3月以「范蘭欽」、「郭才子」等名義,在部落格發表多篇「台灣是鬼島」、自稱「高級外省人」,罵台灣人是「台巴子」等辱台言論,引發渲然大波。
同年3月底,新聞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處分郭冠英記2大過免職。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同年9月決議,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規定將郭冠英其撤職,停止任用3年。
郭冠英不服處分陸續提出申訴、訴願和行政訴訟皆被駁回,於是再聲請大法官釋憲。他主張,他用筆名發表社會評論文章,被公懲會依撤職和停止任用3年,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言論自由。
大法官會議審理後認為,公懲會對郭依法懲處與憲法無牴觸,沒有再解釋必要。其次,法院裁判所持的見解,沒有違反法令,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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