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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穿越土地下方 大法官釋憲:若有損失可請求徵收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3/17 18:03
最後更新時間:2017/03/17 18:03
南宮建設主張,木柵隧道穿越其土地下方破壞風水,不能蓋靈骨塔,要求徵收補償,圖右上方為指南宮。圖/翻攝照片
南宮建設主張,木柵隧道穿越其土地下方破壞風水,不能蓋靈骨塔,要求徵收補償,圖右上方為指南宮。圖/翻攝照片

台北指南宮及南宮建設指出,高速公路木柵隧道穿越要投資興建靈骨塔的下方,影響地理風水致投資泡湯,要求高公路徵收土地補償損失被駁回,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17)日釋憲指出,道路穿越土地下方就要徵收地上權,如果對土地有嚴重影響則要徵收所有權,土地徵收條例訂得不清楚,規範不足,應於1年內修法。
 
大法官第747號解解釋指出,土地徵收條例11條、57訂得不清楚,要求內政部一年內修法,若逾期還沒有修法,則要依解釋意旨辦理。針對南宮建設的案件,大法官要求地主必須在三個月內向高速公路局請求徵收地上權,逾期視同放棄權益。

 
 
木柵隧道穿地下 破壞地理風水
 
台北指南宮及南宮建設提出行政訴訟指出,1990年間,該公司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興建指南宮地藏王寶殿附設蓋靈骨塔。1991年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施工,木柵隧道穿越土地下方,影響地理風水致無法興建靈骨塔,投資泡湯,要求高公路徵收該公司的25筆土地,補償投資損失。
 
高速公路局反駁,木柵隧道穿越南宮建設的土地下方80公尺,穿越範圍內有4筆土地,不是25筆土地,完全不影響土地使用,不需徵收土地。
 
 
南宮建設提出行政訴訟,要求高公局徵收土地,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南宮建設再聲請大法官釋憲,主張人民的土地使用權被道路從地下或上空穿越導致無法利用,國家應該徵收土地,補償土地。
 
釋憲給予人民 主動請求徵收的權利
 
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不僅是財產遭剝奪時,也包括公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損害人民的財產,例如所有權喪失、價值或使用效益減損等等。這時候國家應該依土地使用效益損失的多寡,決定徵收人民的土地所有權或是地上權,給予地主合理補償。釋憲的用意是給予人民也有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的權利。
 
呂太郎指出,依內政部訂的交通事業(指公路或軌道)穿越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規定,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例如隧道距離地面深度0公尺到13公尺是50%,13公尺到16公尺 是40%,深度逾24公尺的一律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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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徵收#地上權#風水#靈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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