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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選罷法判褫奪公權 若三審定讞段宜康將失立委寶座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6/28 18:3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7:28

103年11月彰化縣長選舉期間,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臉書爆料「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指蕭景田)」,被黃文玲控告爆料不實,企圖影響選舉。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段僅依傳聞沒有查證就PO文爆料,依違反《選罷法》判段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

段回應:恭喜法官

依法,公職人員若遭法院判處褫奪公權定讞,即喪失公務員資格。立法委員是民選公務員,違反選罷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屬三審定讞案件。因此,未來案件上訴後,如果被高等法院和最高等法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定讞,段宜康就會喪失立委資格。

段宜康得知判決結果,下午在臉書po文:「影響選情?哈哈哈哈!選前民調支持度0.3%的候選人,我影響了什麼選情?媒體要我回應,只能說:『恭喜法官』。」

本案是因前台聯立委黃文玲,前年以無黨籍參選彰化縣長,與民進黨候選人魏明谷、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角逐縣長,最後魏明谷勝選。前年11月17日投票前,段宜康在臉書PO文指「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黃文玲馬上在段的貼文下直接留言,表示段毫無證據隨便扣人帽子,一定會追究刑事責任,公開要求段拿出證據,但段沒回應,黃憤而提告。

法院:段未查證就PO文

法院審理時,段宜康表示,當時接到檢舉指蕭景田在農會有大筆貸款,臉書PO文指黃、林共用一個金主(蕭景田),是地方上傳聞,他曾向地方政壇人士求證,PO目地是希望法務部、金管會調查。

法院則認定,段宜康PO文前未經合理查證,僅憑地方傳聞就PO文散佈不利特定候選人的訊息,觸犯《選罷法》判他有罪。本案段宜康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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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選罷法#黃文玲#蕭景田#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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