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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法律未定義 房仲準則「冤屈所在」

記者 何正鳳 李讚盛 高雄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7/31 12:3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目前國內法律並沒有定義凶宅的條件,但是以過去法官的認定來說,通常自殺、他殺發生的地點是凶宅,但是如果是自然死亡或是公安意外,則不構成凶宅,以房仲在買賣房屋來看,像是這一次12樓的住戶跳到4樓身亡,12樓是死者的「冤屈所在」,就是凶宅,4樓並不受影響,但是普遍民眾認為,讓死者經過家中,確實感覺不太好,儘管正確的認知上來看知道不是凶宅,但是還是怕有爭議。

12樓的住戶跳到4樓,人是在4樓斷氣,民眾的第一反應幾乎都覺得4樓會有問題。

民眾:「不能從人家家裡啦,大家都會有一點忌諱吧。」

但是其實就以房屋買賣的角度來看,12樓才算是凶宅。

高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副理事長鄭啟峰:「一般認定就是說,冤屈所在就是凶宅。」

有民眾從高處跳樓掉到4樓鄰居家的陽台上身亡,當時4樓屋主也是堅持不肯開門,讓消防隊借道救人,就是怕自己家和凶宅沾上邊。

高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副理事長鄭啟峰:「對這家人會造成心理上感受的不好。」

大家都怕凶宅,因為價格普遍會跌價3到5成,就法律的角度來說,其實並沒有明定什麼是凶宅,但是常理來說,法官通常會認定,自殺、他殺發生的地點是凶宅,如果一般是自然死亡或是公安意外,就不列凶宅的條件。

另外,像是過去也有這種例子,有一位柯小姐買屋後發現,老屋主在屋內上吊,送醫後死亡,賣家認為不是凶宅未告知,雙方告上法院,法官判決柯小姐勝訴,就是認為死者的冤屈是在家中,其實目前國內凶宅的定義不夠明確,民情風俗、社會觀感或多或少都有差異,民眾買屋賣屋,交易時把細節說清楚,雙方事後才能降低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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