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白遭拒!馬15歲少年「狂砍學姐200刀」致死 法院:謀殺不成立

國三生向學姐表白遭拒,痛下殺手。(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馬來西亞日前發生一起震驚全國的校園血案,一名15歲男學生因向16歲學姐告白遭拒,竟持刀揮砍對方致死。雪蘭莪州莎阿南高等法院近期公布長達77頁的完整判決書,認定被告少年案發時處於「精神失常狀態」,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改為強制收押治療。此結果引發社會強烈關注與討論,目前檢方已正式提起上訴。
判決書還原案發經過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書記載,事發於2025年10月14日上午學校考試期間。被害學姐在中途離開教室前往女廁,國三生隨即尾隨闖入,並在廁所隔間內向其表白。學姐拒絕後試圖離開,卻遭其持刀攻擊。
法醫解剖顯示,死者全身佈滿180至200處割刺傷,主要死因是頸部與胸部遭到多處重創。整個行兇過程發生於上午9點20分至9點35分之間,短短15分鐘內便釀成悲劇。
法院採信精神失常抗辯 裁定強制收押治療
本案於今年(2026年)8月3日開審,檢方傳喚法醫、教師及調查員等11名證人舉證後,法院於8月13日裁定少年謀殺表罪成立。然而進入自辯階段,被告方傳喚少年本人及精神科顧問醫師說明,主張案發時處於「精神失常狀態」。
法官綜合評估雙方證詞與證據後,採信被告方主張,認定少年已依據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84條文充分舉證,證實其行兇時無法辨識行為性質與違法性,最終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
雖然免於刑事謀殺罪名,但法院仍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條規定,將少年移送至霹靂州烏魯近打幸福醫院(Hospital Bahagia)收押治療,等待雪蘭莪州蘇丹作出最終裁決。事實上,若謀殺罪名成立,被告最高可面臨死刑或30至40年監禁及鞭刑,但依據《兒童法令》,未滿18歲者免於死刑,刑期須交由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決定。
據當地媒體《中國報》報導,檢察官不服原審裁決,已向高等法院遞交上訴申請並送交上訴庭,全力尋求推翻無罪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