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騎電單車,並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期間疑衝向警員防線,令三名警員受傷,因而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等罪名,案件早前在高等審理,亦是首宗審理的國安法案件。控方指,被告案發日展示含有港獨意思的「光時」口號,是傳達訊息,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該案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審理。三名法官今(27日)在高等法院宣讀裁決,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四(29日)求情。
法官在裁決指,案中的「光時」旗,可煽動他人作分裂行為,而被告明白口號有分裂之意。裁定被告當時的行為,是向他人傳達這意思。
此外,被告駕駛的電單車當時未有在警方防線停下,最終撞向警員,認為他是故意排戰代表法紀的警方。他的行為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
被告聞判冷靜向公眾揮手
被告唐英傑,(24歲,侍應)。他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1項恐怖活動罪,以及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交替性控罪。唐在下午被帶入法庭時和律師傾談,表情尚算輕鬆,聞判後亦表現平靜,離庭時亦有向公眾席揮手。被告所控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
有旁聽人士稱一早知有罪
被告衝警方防線有市民拍掌
控方案情指,《港區國安法》於去年7月1日生效,同日有市民在港島區示威。當時仍持「P牌」的被告,當日下午3時許,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由東區海底隧道,駛至中環、金鐘和灣仔,途經三條警方防線,並多次被警員喝停,被告均未有理會,有在場市民見狀發出歡呼聲並拍掌。
警員大叫未停車反而加速
有曾嘗試截停被告的警員供稱,被告衝向警方防時時,與警員距離只有2至3,有警員曾向被告電單車發射胡椒球彈,但未有擊中被告。後來被告衝向一個約有25名警員的防線時,多名警員均有大叫停車,但被告未有理會,反而加速。
三警被撞受傷
三名警員被撞後倒地受傷。控方指,警員葉偉全的右手拇指脫臼,左腳腫脹和胸口痛楚,警員楊俊耀的右胸痛楚和右姆指瘀傷等,警員李灝明的腰椎和手指等多處觸痛、左手肘擦傷,膝頭有多處瘀傷。葉稱其右拇指現時未能正常屈曲,而李現時左手腕仍會作痛,一些日常動作,如扭水樽蓋,都較難做到。
辯方指被告受警盾影響分神
辯方卻指當時有警員將手上盾牌擲向被告,令被告分神,但警員稱只是盾牌「甩了」。政府化驗師曾卓南指,推算被告的電單車撞到警員前,時速約為 20 公里,而涉案片段顯示,涉案電單車的煞車燈曾亮起。被告與警員相撞後亦從電單車墮下,電單車並有漏油。他警誡下保持緘默。
當日有人向被告發警舉紫旗相
警方從被告的電話,發現其Google Drive內有一個資料夾名為「光復香港」。當日有一個名為「Dinosaur BB」的用戶,透過WhatsApp向被告傳送警方舉紫旗,及警告他人違反國安法的照片。
控方指光時旗口號帶港獨之意
就針對被告被指煽動分裂國家的罪名,控方主要指被告駕駛時所插有的「光時」旗幟,並指這口號帶有港獨,及把香港從中國大陸分離之意,認為被告展示該口號,是傳達口號的訊息,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直指被告展示「光時」旗幟的行為是有其政治主張,而他駕駛的行為亦嚴重危害社會。
辯方專家卻認為「光時」口號在社會上有不同解讀,雖然革命可解推翻政權,但亦可解重大改變。他們的研究更發現,有社運人士認為這口號只是指爭取自由。再者,香港從來都不是獨立國家,亦沒有政權可奪回。他們認為社會上對「光時」看法存在歧見,對其背後意思亦應持開放態度。
控辯雙方就光時看法的主要爭議點比較。(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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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審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均罪成
【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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