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重慶市一名女子與結婚16年的丈夫離婚後,隔天得知前夫中獎573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400萬元)彩券大獎,一氣之下告上法院,理由是對方購買彩券時,兩人在法律上仍為夫妻,並以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前夫索取將近一半的獎金。
吳女表示,由於前夫購買彩券的日期是2015年2月17日,當時兩人在法律定義上仍為夫妻,才讓她無法接受。事後孫男稱,彩券是他母親自行購買,而非他本人,唯有讓母親代買或他本人購買,屬於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吳女才有資格分享獎金。
經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書,認定彩券是由孫男購買,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最終判定孫男應支付吳女近一半的獎金23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9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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