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媒體報導上個月在尖沙嘴的一起鐘錶行搶案,嫌犯疑似是台灣人,法務部長受訪時表示自己是透過媒體才知道,同時也強調台灣人在港澳犯案具有管轄權,呼籲港府提供相關事證,但檢警透露其實如果被害人來台報案,台灣警方就能啟動偵辦。
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天從媒體報導我們看到有這樣的案子,但是已經由我們警檢調處理當中。」
法務部長坦承是看了新聞報導才知道,而港媒更形容嫌犯是台版的陳同佳,港警也得不到台灣警方幫助,如今嫌犯在台趴趴造,台灣法律到底管不管,政治味濃厚。
搬出法條法務部硬起來,再酸一下香港政府,港澳關係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台灣人如果在香港或澳門,觸犯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台灣具有司法管轄權可依法追究。
法務部也呼籲港府,提供相關證據,但消息曝光第二天,港府還沒有作出正式回應。
但從實務面來看案件發生在香港,港警目前也尚未提供任何事證,依照台灣檢警的辦案經驗,很難進行偵辦,除非被搶的鐘錶行跨海到台灣報案,警方才能啟動逮人。
不然若確實是台灣人犯罪,他仍舊可以繼續逍遙法外,這個「人犯皮球」港台之間還有得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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