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G昨(8)天新竹攻城獅迎戰桃園領航猿,領航猿洋將桑尼在雙方發生衝突時走進場內,被裁判援引「鬥毆條例」,取消比賽資格出場,桑尼(Sani Sakakini)氣到狠踹球車洩憤,後續領航猿靠著單洋將和本土發揮,106:92踢館成功,不過後續討論在網路發酵,認為並不到鬥毆程度,為何會援引此條例?
1.換人成立時機點
換人要在裁判「鳴笛」時才成立,「記錄臺」鳴笛跟「裁判」鳴笛不一樣,裁判招手球員才可以上場,若裁判沒有鳴笛,即使紀錄台有鳴笛,球員也不能擅自上場。
2.裁判看了兩次IRS(即時重播系統)
這場比賽第二節4分鐘,攻城獅班尼特(Anthony Bennett)持球切入,過程中領航猿艾爾斯(Jeff Ayres)疑似偷推蕭順議,隨後雙方發生口角,艾爾斯直接和蕭順議嗆聲。而在艾爾斯嗆聲過程中,技術顧問陳志忠進場幫腔,手指艾爾斯挑釁,艾爾斯想上前理論,結果被領航猿球員拉開,板凳上的桑尼也進場勸架。
裁判在後者「陳志忠進場幫腔、桑尼進場勸架」的這個橋段,必須援引鬥毆條例第39.2.1條,「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 均應被取消比賽資格」,才能夠看第二次IRS。因此球評胡鈞期認為,當時裁判看兩次IRS,第一次看完,認為這個衝突「沒有這麼大」,但是的確若要引用條例去看第二次IRS,就必須做出判決,所以可以理解為何會做出這樣的判斷。「就像警察看了監視器,闖紅燈他還不抓,這樣只會更瞎。」
事後聯盟發出裁判判決說明,「裁判在認定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領航猿#13桑尼與攻城獅技術顧問陳志忠因離開球隊席區進入球場內,宣判雙方取消比賽資格。記教練名下技術犯規乙次(B2),雙方罰則抵銷。宣判領航猿#4艾爾斯對#11蕭順議犯規,升級為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由被犯規的攻城獅#11蕭順議執行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的兩次罰球,並由攻城獅於前場發球線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因此,1.根據規則39.2.1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 均應被取消比賽資格。2. 雙方球隊席區球員及相關人員取消比賽資格罰則抵銷。3. 由被犯規的攻城獅#11蕭順議罰球兩次,並由由攻城獅於前場發球線發界外球恢復比賽。4. 此判例為球隊席區球員及相關人員的取消比賽資格,不是奪權犯規。但也附註說明,此判例為取消比賽資格,非奪權犯規因此不需禁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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