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長張花冠去年9月不滿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在民雄鄉大士爺文化祭強行搭肩講話,控告對方涉嫌性騷擾、恐嚇,但全案在本月28日偵結,檢察官認為陳明文犯罪嫌疑及證據力不足不起訴,對此,張花冠則表示要聲請再議。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今(31)日指出,承辦檢察官周欣潔以犯罪嫌疑及證據力不足,予以陳明文不起訴處分,不過張花冠可選擇聲請再議,因此檢方未公佈不起訴處分書。
而兩人今日在嘉義縣「民雄大士爺文化祭」上再度同台,張花冠擔任主祭,坐著輪椅在會場前方,陳明文跟著陪祭,但站在會場後方,從頭到尾兩人都沒有交集。對於陳明文獲不起訴處分,張花冠則表示近日將具狀聲請再議,強調性別平等是普世價值,台灣也逐步邁入兩性平權社會,她身為嘉義縣縣長會積極保護女性權益,伸張兩性平權之共同正義。
張花冠聲明全文:
關於我針對陳明文性騷擾行為提告,而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之決定,我的感受是非常遺憾與憤怒。
依據檢察官的理由,所謂的性騷擾必須是「親吻、擁抱、觸摸他人之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構成性騷擾的案件。由於陳明文強摟的是我的「肩膀」,並非腿部、胸部與隱私處,檢察官因此認為此惡劣行為並不構成性騷擾,所以決定不起訴。
但此種嚴苛的認定條件,顯然早已違反現今社會對性騷擾的普遍認知。案發當時,陳明文在違背我本人的意願下,強摟我的肩膀。當時我曾向他清楚表示,此行為讓我非常不舒服,請他立即將手放離。而我也同時以手臂抵抗,試圖擺脫他惡劣的強摟行徑。但檢察官卻未顧及我作為受害者的自由意志與感受,令人遺憾。
更重要的是,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判決認為,肩、背、腰在正常禮儀下都不是可以任意碰觸的部位,就算隔著衣服也一樣。若未經同意仍刻意性騷擾觸碰,就構成犯罪。
換句話說,先前高院判例已認定,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強摟肩膀仍屬性騷擾,已構成犯罪。檢察官刻意忽略高院判例,作出殘害被害人法益之決定,令人憤怒。
性別平等已是普世價值,當台灣逐步邁入兩性平權社會,甚至已出現女總統之時,我作為嘉義縣縣長,更應積極保護女性權益。因此,我將於近日具狀聲請再議,以伸張兩性平權之共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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