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美國商會今天發布2018台灣白皮書,建議勞基法應擴增特定責任制。勞動部回應,勞基法是保障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會在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下審慎研議。
台北市美國商會於2018台灣白皮書建議,當員工的工作職責著重特殊技能或才能,而非投入時間長短;工作內容由其籌備、研發、設計、與他人共同或親自執行;工作成果與他人或個人負責成敗;工作所需的時間、地點及人數由其規劃或調整,就應被視為勞基法第84條之1所涵蓋的員工,也就是應適用責任制,以免被現行法規規範,反而妨礙工作效能。
勞動部發出新聞稿回應,勞基法是保障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本法律,所提建議將於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下審慎研議。
勞動部說,勞動基準法訂有2週、4週及8週彈性工時,雇主如有加班的必要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另訂有特殊規範。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勞工休假日也可經徵得勞工同意與正常工作日對調,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仍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妥適安排。
勞工如果時常在外工作,勞動部也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就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訂定共通性原則供勞資雙方參考,工作時間規定,已相當程度提供勞雇雙方安排適當出勤模式。
勞動部說,因部分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有排除一般工時規定必要,勞動基準法另訂有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規定。該條規定雖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部分工作者經法定程序後,得不受同法特定條文限制。
勞動部也強調,不受限制指的是該約定的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限制;例假日及休假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限制,尚非指工作時間毫無限制,或全然沒有例休假,且雇主仍應依法置備該等勞工出勤紀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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