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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判刑4月 柯建銘律師:應得之罪


發佈時間:2018/05/15 11:40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15 11:40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高院今天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對此,立委柯建銘的辯護律師曾勁元說,高院今天做出有罪宣判,是馬英九應得之罪。

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依違反通保法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對於判決結果,北檢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曾勁元則說,憲法開宗明義於第一條說「民主共和國」,這是相對於專制、獨裁的政治制度,不是一權獨大;因此,民主共和國有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

曾勁元指出,權力分立有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分立,這代表行政權要依立法而行,有關個案的爭議是要由法院做最終的處理,不過「馬英九及其律師一直辯稱這是司法關說,即個案的爭執,行政權的總統豈有權力干涉,故今日有罪的宣判是馬英九應得之罪」。

本案告發人之一、律師黃帝穎則說,馬英九洩密有罪,這是法院在正常法律邏輯下的依法審判。一審判馬無罪,形同認證總統有權將手伸入司法個案,這是全球民主國家所未見,所幸二審即時糾正錯誤。
 

黃帝穎表示,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03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清楚勾勒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黃有罪確定,「司法沒有遇到馬英九就轉彎,人民才可能信任司法。」

黃帝穎也說,馬英九判得比黃世銘輕,已屬優待,馬英九若上訴最高法院,司法應確實追究教唆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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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柯建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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