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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無罪變有罪 二審逆轉判4月

編輯 隋昊志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5/15 10:41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15 11:11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一審獲判無罪,北檢不服提出上訴,高院二審逆轉一審判決,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在102年偵辦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及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指揮偵辦的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委質詢時,自爆曾夜奔總統寓所向馬報告關說案情、遞交專案報告等資料,被查出當時關說案仍在偵辦期間,因洩密罪被判刑1年3月定讞,易科罰金45萬5千元。

 
 
事後台北地檢署認為,馬英九明知調查司法關說的特他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但在黃世銘離開寓所後,召集江宜樺與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到寓所商討時,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江、羅2人,以及命黃在當面向江報告關說案情等舉動,依洩密、教唆洩密等罪嫌將馬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是主觀行使《憲法》第44條專屬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馬無罪,教唆洩密部分則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北檢不服提出上訴。
 
北檢認為一審法官曲解《憲法》,馬英九只找行政院長商議,充其量是人際調解,並非院際調解,且馬明知當時關說案尚未偵結,不應洩漏案情給非偵辦人員。雖馬批評檢方起訴及上訴都是曲解、構陷、恐嚇,完全無視總統的責任與權力,但高院認為總統也是廣義公務員,應負一般性保密義務,加上當時並無院際爭議,不適用院際調解權,今二審宣判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案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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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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