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規定幼兒園載送幼童的專用車(俗稱娃娃車),車齡不得超過10年。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
幼照法日前修法時,針對娃娃車車齡問題,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柯志恩提案,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應該不得超過出廠10年。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提醒,這可能會造成「反淘汰」的效果,讓幼兒園採購比較便宜的車輛,應該三思。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說,則建議可以用里程數的限制來取代。當時該條文遭到保留。
不過,委員會今天再度討論時,教育部國教署長邱乾國表示,幼兒自救能力比較薄弱,因此要用高標準來看待安全規定,接受娃娃車車齡限制10年以內的修法,但成本都讓業者承擔也不太公平,並建議以附帶決議的方式,通過由教育部研議編列預算補助業者汰換娃娃車。全案就以通過附帶決議的方式通過。
此外,委員會初審也通過,未來如果幼兒園有超收幼童的情況發生,除了要罰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還必須全額退費給家長,如果幼兒園沒有返還費用給家長,也將被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鍾佳濱說,幼兒園超收問題,主管機關很難發現,但因為有全額退費給家長,可以讓家長有檢舉誘因,更有利於達成幼兒園不會超收的目標。
討論修法過程中,對於網路上傳言,幼照法修法將會讓幼兒使用大人的洗手台、馬桶等問題,鍾佳濱說,其實這樣的說法是牛頭不對馬嘴。
他說,幼照法修正讓高中以下學校辦理幼兒園時,可以繼續適用原建築使用類組,不需依照建築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是避免高中學校適用D3類的建築,因為增設幼兒園而須變更到較低階的F3類規定,萬一未來取消了幼兒園,要再申請回到D3類可能產生困難。
鍾佳濱說,相關幼兒設備不是建築法管理的範圍,這些設備是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來規定的。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也將非營利幼兒園擴大委託辦理範圍,從原本的公益性質法人可以申請,擴大到非營利性質法人就可以辦理。
全案經委員會初審完成,但提報院會討論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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