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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政府採購增防賄條款訂3年禁令


發佈時間:2018/05/10 16:00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10 16:00
圖/TVBS
圖/TVBS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防賄條款」,廠商違法行賄將被列入公報,公共工程招標拒絕往來三年。

初審通過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於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關於新增「防賄條款」,行政院版草案說明指出,參考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相關規定,採購機關應以透明中立的方式進行,包括防止貪污行為。

另外,草案也參採民主進步黨立委李昆澤等人提案意見,將廠商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情節重大者,納入公共工程招標停權對象,時間一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在草案完成初審後受訪表示,政府採購法已經實施將近二十年,歷經多次修正,這次修法目的在於補強讓政府採購更靈活,希望招標效率和品質更好。
 

談及修法重點,吳澤成指出,包括「違法」和「違約」的處理。違法部分,譬如絕對不允許廠商行賄,這部分沒有討論的空間,一旦違法,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三年。

吳澤成表示,違約部分的處理,過去統計廠商停權處分,申訴後大約有30%至40%是撤銷的,顯示機關各自認定不同,修法採取比較務實,視「情節重大」狀況認定。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的規範是漸進式、警告式的。

提案主張應依「比例原則」處理廠商違約情形的民進黨籍立委施義芳在草案審查時說,廠商違法的部分,維持行院版的停權三年;違約部分,依比例原則區分。

草案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等情形,情節重大者,五年內第一次初犯者,公共工程招標停權三個月;五年內第二次犯者,公共工程招標停權六個月;五年內第三次犯者,公共工程招標停權一年。原本行政院版的草案是主張第一次犯就是停權一年。

此外,這次修法也規範,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必要者,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時代力量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沒有成員,且對修法仍有意見。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裁示,全案在院會討論前,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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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採購#黃國昌#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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