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國立東華大學教授王純娟告發新任教育部長、前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主要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該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依法可處5年以上徒刑,最高併科3000萬元罰金。
王純娟認為,吳茂昆在東華大學校長任內,假藉職權,連續3年詐領該校「講座獎助金」「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款項,總計804萬元。
王純娟指出,吳茂昆於2012年1月19日就任東華大學校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以及《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7點「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之規定,吳無論學術地位是否崇高,依法就是不得另具東華大學「專任教師」身分,更不得支領任何專任教師薪給。
王純娟痛批,吳茂昆為圖私利,竟違反前述法令規定,於2011年12月經東華大學聘為講座教授與物理系專任教授,但聘期其實是從校長就任後的2012年1月起,為期3年。換句話說,吳茂昆就任東華大學校長在先,講座教授在後,並非行政院發言人所說的「就任校長前」即取得講座教授獎助金。
王純娟也批評,吳茂昆就任後,假藉校長職權,擔任學術獎助評審委員會主席及任命其他審議委員之機會,主動提案申請再獲核發「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連同「講座獎助金」,所有薪資合計每月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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