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表示,若勞工被資遣,其未休完的、特休假及遞延特休假,經過勞資協商屬於被資遣的前6個月內的,就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為了要減輕外界對於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的疑惑,勞動部定期更新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今天也發出函釋並再度更新有關特休相關問題。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受訪表示,這次更新的有兩題疑義,第一個是特休假遞延可否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屆期後是否可以再遞延;第二個是遞延的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及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謝倩蒨說,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的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但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的末日。
謝倩蒨舉例,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3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但也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平均工資部分,謝倩蒨指出,平均工資指的是事由發生的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因此,若遞延特休假「原年度終結時點」,需先確認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之內。
謝倩蒨說,至於未休完的天數有幾天是在前6個月之內,則由勞資雙方協商。
謝倩蒨舉例,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雇主在108年4月1日資遣勞工甲,屆時勞工甲仍有5天的遞延特休假未休畢,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為108年3月31日往前推算6個月,至107年10月1日。
謝倩蒨說,因勞工甲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跨107、108年度,遞延5天未休特別休假,其「原年度終結時點」為107年12月31日,恰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因此,所結算金額應該納入計算。然而,這5日工資因屬「原特別休假年度」(107年)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報酬,究竟有多少未休日數屬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的未休日數,因而應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工資總額,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至於不是遞延的特休假部分,謝倩蒨指出,也按照同樣邏輯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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