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遲未核定台大校長人事案,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的義務律師團今天表示,將持續關注發展狀況,若教育部遲不核定或不聘任,不排除採取訴願等法律行動。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中央研究院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1日上任,後續卻傳出管中閔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到中國大陸兼職等爭議,教育部至今未核定管中閔人事案。
管中閔於3月22日在臉書發表聲明,要求教育部於3月底前給予函示到底要不要聘任;今天下午再度於在臉書發表聲明,指教育部對本屆台灣大學新校長聘任,最遲不得逾越3月18日之最後期限,台大校務會議已於3月24日表達明確共識,對台大報請聘任由遴選委員會所選出之新校長,教育部應速予核示。
管中閔義務律師團成員俞大衛受訪時表示,大學法第9條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產生應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俞大衛指出,台大前校長楊泮池2017年3月18日宣布去年6月任期屆滿後不續任,以台大情況來看,算是因故出缺和任期的結合,若以最寬鬆標準來解釋,2個月組成遴選委員會,加上10個月遴選聘任,合計是1年,因此台大新校長聘任的最後期限應該是今年3月18日。
俞大衛表示,義務律師團將持續關注狀況發展,如果教育部遲遲不核定人事案或做出不聘任的決定,可能就會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因為台大將校長遴選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而管中閔是利害關係人,因此台大或管中閔都有權提出訴願。
俞大衛提到,訴願會送行政院後,需等訴願駁回後,才能去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因此前置程序時間較長,他也聽說有別的律師和學生希望以學生身分提出教育部有聘任台大遴選會委員選出新校長之法律義務存在的確認行政訴訟,這樣就不用等訴願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到高等行政法院,還可以提假處分,就看法院准不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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