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增設行政法人性質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協助辦理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業務,監督機關為內政部。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下午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住都中心設置條例涉及世大運選手村後續的處理,在審查上具有時效性,未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要轉為社會住宅,業務也將由住都中心推動。因此,當時便將這個案子列為臨時會議程中的最後一案,並在今天順利完成三讀。
內政部在提案說明指出,政府規劃在8年內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為達成政策目標及執行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亟需投入人力及資源,依住宅法規定,內政部得籌設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及執行社會住宅等業務。
提案指出,政府近年積極推動公辦都更及老舊公寓重建,協助民間自力更新,但在執行過程中普遍缺乏整體都市更新計畫、公部門人力不足等,導致前置作業相當冗長,且現有公部門資源難以加速推動社會住宅、都市更新個案,因此設立專責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住都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內政部,設置董事長一人,由行政院長聘任;另設董事11至15人,包括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專家、學者,其中政府相關機構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1/2。
條文規定,董事會每2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住都中心有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若違反規定導致住都中心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住都中心經費來源主要為政府捐助,及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提撥;但若年度現金盈餘超過新台幣150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住都中心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內政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內政部長率同住都中心董事長、執行長等人到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條文也規定,若住都中因情勢變更或績效不彰,導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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