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與前財務長胡洪九被控掏空公司,遭太電求償。高院酌減胡洪九賠償金額,今天判決胡應賠償約3億美元,孫道存免賠,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胡洪九、孫道存連帶賠償港幣1億8000多萬元,胡洪九另賠償3億271萬美元。
胡洪九對3億271萬美元其中的11萬美元有爭執,提起上訴。高院認為其中5萬5000元美元免賠,將胡洪九賠償金額酌減5萬5000美元;港幣部分,太電未繳裁判費,高院以起訴不合法,廢棄原判決,孫道存免賠。
孫道存等人被控從民國83年起,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投資中國大陸,並掏空新台幣近200億元。
本案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去年依業務侵占等罪,判胡洪九14年6月、孫道存3年徒刑定讞,胡、孫已發監執行。
民事部分,太電認為,胡洪九將太電資金轉匯給其他公司,孫道存、前董事長仝清筠等人不但知情還不究責,形同幫助胡洪九掏空公司。太電不甘受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向孫道存、胡洪九等人求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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