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擬放寬保險業投資長照事業,有鑒於此,金管會委外研究,研究報告建議,保險資金投資長照事業的RBC(資本適足率)風險分類與風險係數可再做細分。
保險法修法擬鬆綁保險業者投資長照機構,未來可指派1/3的董監事席次,以引導保險資金進入長照事業,與此同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保險安定基金就保險業資金運用監理政策進行研究,近期研究報告出爐。
金管會目前對保險業資金運用及投資規範的監理原則與美國相仿,主要採取「投資限額」及「計提市場風險資本」兩做法。
在投資長照監理方面,報告提出4大建議,首先、保險業可與長照機構合作辦理長期照顧實物給付,並做好長期照顧實物給付的風險控管機制;其次、長照投資的風險係數可再細分並且視情況調整;第三、建議商業長照保險可與公部門長照服務做互補整合;以及建議保險業資金投資長照產業可與其他投資做整合考量。
目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保險業將得以社員身分出資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的上路,金管會於去年底開放保險業投資社團法人形式的長照服務機構,且投資上限可逾45%。
同時,保險法也正修法擬鬆綁保險業者投資長照機構,讓保險業可指派1/3的董監事席次,打通保險業前進長照事業障礙,讓保險業得以真正投資並參與長照機構的經營。
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可投資長照等社福事業,但不可擔任董事,另一方面,保險法雖開放保險資金可以專案運用方式投資長照等社會福利事業,但受限於衛生福利部保險業不能經營住宿型長照機構,使得保險業迄今遲遲未能投資長照事業。
研究報告指出,隨著法規鬆綁,政府積極引導保險資金進入長照事業下,保險投資長照產業的項目與範圍也日趨多元化,建議保險業長照投資的RBC(資本適足率)風險分類與風險係數可再做細分,並且視情況做調整。
目前保險業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政策性投資的風險係數為0.0128,創業投資為0.3375。當風險愈高,風險係數也愈高,使得保險業在從事這類投資時的資金成本也會較高。
根據規定,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可運用資金的10%,目前壽險業可運用資金約新台幣21兆元,即法規鬆綁後,約有2兆元資金將可進入公共及長照等社會福利事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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