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二讀勞動基準法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勞工特休未休完,可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年度。如果次年度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院會約在凌晨5時57分,進入勞基法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接著朝野立法委員發言近1小時30分後,約在8時20分表決,出席102人中,66人贊成、36人反對,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讀條文新增規定,勞工的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次年度。如果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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