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住處日前遭調查局持搜索票搜索,手機等物遭扣押;王炳忠律師認為搜索過程有問題,應只能扣押電磁紀錄,向北院提起準抗告;北院近日駁回。
本案聲請人有王炳忠等7人,他們主張台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上,勾選的搜索對象為「電磁紀錄」,但搜索人員卻查扣電磁紀錄的載體(行動電話、電腦),已逾越搜索扣押範圍。
王炳忠的委任律師陳麗玲也在去年12月25日受訪時表示,檢調當天的搜索過程有問題,應該不能扣押實體物品,如手機、電腦等,只能扣押電磁紀錄,所以向北院聲請準抗告,請求撤銷扣押處分。
北院認為,偵查機關執行搜索時,透過翻查乘載該電磁紀錄的載體,沒有逾越搜索範圍,而且偵查機關查扣此載體,雖然會對所有人、使用人的財產形成暫時性影響,但偵查機關有善盡保管的義務,也是為了確保電磁紀錄的完整性、正確性及證據可信的必要方式,並非要剝奪載體權利人的權利。
北院新聞參考資料提到,本案聲請人未曾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北院無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審酌北檢檢察官扣押物發還准駁處分的合法性。
此外,關於王炳忠主張搜索票上蓋的僅有北院法官私章,並無簽名或職章,質疑這是非法核發搜索票;北院指出,搜索票確實經過法官用印,參考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及最高法院8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等,這與簽名生同等效力,符合刑訴法相關規定。
北檢調查王炳忠等人疑涉國家安全法案件,19日清晨指揮警、調單位持搜索票到王的家中等處搜索;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陳斯俊等4名新黨青年軍,以及王炳忠的父親等人被帶回調查局接受偵訊;檢方複訊後將他們全數請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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