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國發會「提點子」提議增設刑法條文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經附議後成案。法務部今天回應,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提案不予採納。
有民眾去年9月27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提案,建議增設中華民國刑法條文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10月22日通過5000人次附議門檻而成案。
提案人認為,近10年來在台灣各地越來越常見到中國大陸五星旗,台灣人民對這些五星旗的出現變得毫無危機意識,將使中國大陸達到統一台灣效果。
經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主責機關,由權責機關法務部在提點子平台回應。
法務部表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政治及社會活動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機制,如果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說,如果懸掛五星旗就被認為是分裂國土而施以刑罰,無異僅因言論主張分裂國土,就施以最嚴厲刑罰,顯然逾越中華民國憲法所定必要範圍(憲法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
法務部表示,分裂國土是政治概念,欠缺明確、客觀可辨的概念外延,隨執法者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勢變遷而改變內涵;以這為法律概念,實難被受規範的一般人民可理解或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說,人民如果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現行刑法就有規定可依法裁判及處罰,達維護國家安全目的。以「分裂國土」為刑法處罰要件,就是賦予國家司法機關先就言論內容為實質審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利。
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明白指出,憲法第4條所稱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範圍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依權力分立憲政原則,不應由行使司法權的釋憲機關解釋。由司法機關解釋的概念實在難認有正當性,充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乃至處罰人民構成要件。
法務部說,如果強行增訂(刑法),則自由權利遭受侵奪人民因司法機關無權解釋,以致救濟無門,或法律因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導致欠缺實效性,而淪為具文。
法務部對民眾建議的參採說明表示,提案不予採納,無後續規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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